据找板材网小编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木材加工等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测算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区)税务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自治区税务局拟将木材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并在全区开展木材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查测算工作。现就做好核定扣除标准测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纳税人范围
本次调查测算的范围为广西区内从事以下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板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木材加工”类别(C201),“人造板制造”C202。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蚕丝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缫丝加工”类别(C1741)选取蚕丝绵制造部分。
二、时间安排
各市调查测算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0日;
集中会审阶段: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自治区税务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组织集中会审。
三、部分事项说明
(一)调查的纳税人涉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全部产品均需进行核定扣除测算。
(二)纳税人涉及多个调查产品的,需按照测算要求,分产品开展测算工作并报送测算表格,对无法准确划分的涉税项目,如进项税额等,按照不同产品的销售额比例予以分摊。
(三)调查数据时间为所属期2016年—2018年9月三个年度,对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产品生产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时间分年度统计调查。
(四)对在各市调查测算阶段内已经停产、倒闭、注销的企业,不纳入税收影响测算基础数据,但在计算该行业平均单耗时,需作为当年测算平均单耗基础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调查测算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有关要求进行。
(二)各市、县(区)税务局需立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调查,指导纳税人准确填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表》(附件2)。县(区)税务局应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进行入户复核。市税务局汇总填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测算表》,《2014-2016年单耗计算表》(附件3),提出对扣除标准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扣除标准的意见建议,于2018年11月20日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自治区税务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区/货物劳务税处/2018年木材加工行业农产品扣除标准测算)。
(三)纳税人填报的生产数据严重偏离实际或无法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现场采集生产数据,确定农产品单耗。
联系人及电话:黄挺 0771-5710206